(2017)渝0102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波与廖丹候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侯鹏,廖丹,重庆市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1703号原告:王波,男,1986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鹏,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明,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丹,男,1988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明,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市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涪清路98号1幢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91234630J。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波与被告侯鹏、廖丹、第三人重庆市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波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变更诉讼请求后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波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王波已预交8015元)。审 判 长 周 慧人民陪审员 严 密人民陪审员 姚云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易妤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