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987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2006年10月20日生,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代理人程万军,系土们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2,女,汉族,1960年1月8日生,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岳国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