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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韩黎明与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韩黎明,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异14号异议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韩黎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责人:丁勇,总经理。本院受理的(2016)鲁0591执544号韩黎明申请执行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2016)鲁0591执544号案件因执行款项已全部过付给申请执行人韩黎明,该案已于2017年4月12日执行完毕并结案。异议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对该案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金涛人民陪审员  高兴叶人民陪审员  杨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