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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士治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士治,耿成录,耿成斌,耿成伟,耿成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97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范士治,男,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耿成录,男,196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耿成斌,男,1950年3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耿成伟,男,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耿成贤,男,196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士治、耿成录、耿成斌、耿成伟、耿成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范士治、耿成录、耿成斌、耿成伟、耿成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贷款152693.67元及后期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4)诸相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范士治、耿成录、耿成斌、耿成伟、耿成贤银行存款152693.6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执行员  王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