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5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丹、汉沽管理区金属制品厂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丹,汉沽管理区金属制品厂,陈学更,王宝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5225号申请执行人魏丹,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现住唐山市。被执行人汉沽管理区金属制品厂,地址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法定代表人陈学更。被执行人陈学更,男,1954年8月30日出生,现住唐山市。被执行人王宝更,男,1960年9月24日出生,现住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黄粟沽村。本院在执行魏丹与汉沽管理区金属制品厂,陈学更,王宝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汉沽管理区金属制品厂,陈学更,王宝更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汉沽管理区金属制品厂、陈学更、王宝更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魏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文涛执行员 高东明执行员 翟晓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云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