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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053号原告任某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欣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