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格尔木吉兴五金工具批发部诉任金钢、鑫盛源五金机电大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尔木吉兴五金工具批发部,鑫盛源五金机电大全,任金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817号原告:格尔木吉兴五金工具批发部,住所地格尔木市通宁路。经营者王真珍,男,1993年7月12日生,汉族。被告:鑫盛源五金机电大全,住所地格尔木市通宁路。经营者任金钢,男,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被告:任金钢,男,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原告格尔木吉兴五金工具批发部与被告格尔木鑫盛源五金机电大全、任金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格尔木吉兴五金工具批发部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格尔木吉兴五金工具批发部自愿撤回对被告鑫盛源五金机电大全、任金钢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尔木吉兴五金工具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格尔木吉兴五金工具批发部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芦生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