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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成都振坤贸易有限公司与郑环玲、吴远长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振坤贸易有限公司,郑环玲,吴远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111号原告成都振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农坛路风向标3幢。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贵全,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正,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环玲,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吴远长,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振坤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环玲、吴远长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振坤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振坤贸易有限公司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振坤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郑环玲、吴远长的起诉。审判员 宋 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旭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