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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郑楷、姜书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楷,姜书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财保53号申请人郑楷,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姜书民,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楷与被申请人姜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姜书民在涡阳农村商业银行存款20668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姜书民在涡阳农村商业银行存款20668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振东审 判 员  王 群人民陪审员  潘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章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