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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杨闻、徐宝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闻,徐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583号申请执行人杨闻被执行人徐宝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宝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宝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宝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宝明(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17的存款人民币1908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