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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天长市鑫国电子有限公司与安徽远洋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鑫国电子有限公司,安徽远洋仪表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93号之一申请人:天长市鑫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民生社区汊河。法定代表人:赵国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军,天长市大通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执行人:安徽远洋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农民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祥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天长市鑫国电子有限公司与安徽远洋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18211.50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远洋仪表电缆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在本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其资产抵押在天长市农村商业银行,该公司银行账户、房产本院已依法轮后查封,暂无法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6月21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茂军审 判 员  李贻明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