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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汝杰与鲁来杰、鲁来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汝杰,鲁来杰,鲁来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319号原告:徐汝杰,男,1963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鲁来杰,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鲁来贞,男,195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徐汝杰与被告鲁来杰、鲁来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汝杰于2017年6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汝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汝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汝杰承担。审判员  窦建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