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汝杰与鲁来杰、鲁来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汝杰,鲁来杰,鲁来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319号原告:徐汝杰,男,1963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鲁来杰,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鲁来贞,男,195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徐汝杰与被告鲁来杰、鲁来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汝杰于2017年6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汝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汝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汝杰承担。审判员 窦建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