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执异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有武,张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异92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法定代表人:胡起铭,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有武,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被执行人:张树,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2017)吉01执95号申请执行人李有武与被执行人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张树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诚信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诚信公司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执行人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晶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常 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