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华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英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华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英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7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华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荷香路442号明都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76255618。法定代表人:陈伯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英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8号C3-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3499XH。法定代表人:张廷汉。原审被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83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3290XX。法定代表人:颜琦。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华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英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8民初13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举证的《外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仲裁部门提出仲裁。”故本案应向佛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如果认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应由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虽涉案《外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仲裁部门提出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上述约定管辖条款未明确约定仲裁委员会,又未提交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该纠纷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纠纷类型,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但适用法条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