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执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淄博金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马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金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马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金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74659597-9。法定代表人:伊良善,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南定镇马庄村。法定代表人:翟胜利,村主任。本院在执行淄博金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马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淄博金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0000000.00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马庄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3月28日将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马庄村村民委员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淄博金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淄博金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11262622.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淄博金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玉赅审 判 员 徐庆来审 判 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牛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