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广安市宏泰矿业有限公司、华蓥市红光煤业有限公司、蒲志宏、李君芳、蒲朝阳、王洪兵、蒲仲、谭显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安市宏泰矿业有限公司,华蓥市红光煤业有限公司,蒲志宏,李君芳,蒲朝阳,王洪兵,蒲仲,谭显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81执519号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易,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安市宏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新桥乡,组织机构代码:20985266-9。法定代表人:蒲志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怀明,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华蓥市红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禄市镇,组织机构代码:68611495-X。法定代表人:范晓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蒲志宏,男,,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李君芳,女,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被执行人:蒲朝阳,男,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王洪兵,男,住四川省阆中市水观镇。被执行人:蒲仲,男,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谭显国,男,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安市宏泰矿业有限公司、华蓥市红光煤业有限公司、蒲志宏、李君芳、蒲朝阳、王洪兵、蒲仲、谭显国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归还借款4000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2015年5月18日以前为733379.34元,2015年5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128216元、执行费424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蒲仲所有的已在诉讼保全中被查封的房屋进行评估,在送达评估报告后,案外人刘秀华(系蒲仲前妻)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同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进行和解协商。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邝 莉审判员 王晓川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诗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