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4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福鹏、郑加初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鹏,郑加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4执53号申请执行人张福鹏,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郑加初,男,地址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张福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福鹏申请郑加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中上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献初审判员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子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