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与任宪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任宪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788号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韩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琳,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任宪意,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宪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1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龙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国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