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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民终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梅、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梅,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民终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梅,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明,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2200410618553。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新兴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544945888。法定代表人:张立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伟,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范梅与上诉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3民初1320、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3民初1320、13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范梅、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高新江审 判 员  蔺双祝代理审判员  焦玉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