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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辖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张家口立家家居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张家口立家家居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机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辖终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新街。法定代表人:严天健,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立家家居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朝阳西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贾政,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李机航,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上诉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口立家家居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机航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91民初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上诉人住所地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张家口立家家居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未做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均位于张家口市××开发区,且张家口立家家居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最先向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故作为最先受理该案的张家口市××开发区人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红有审判员  王 潇审判员  刘亚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