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8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史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周某,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某,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史某,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史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828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某、史哓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李某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并承担执行费20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周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银生审判员 张红梅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