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立平金属有限公司、泰安市金立金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立平金属有限公司,泰安市金立金属有限公司,张丽萍,靳同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568号原告: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逯献旭,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立平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法定代表人:张丽萍。被告:泰安市金立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法定代表人:靳同文。被告:张丽萍,女,1962年11月7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靳同文,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立平金属有限公司、泰安市金立金属有限公司、张丽萍、靳同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苗福强审 判 员 王开华人民陪审员 杨圣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翟伟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