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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尹金明、吴明霞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金明,吴明霞,姚文哲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金明,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明霞,女,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审第三人:姚文哲,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上诉人尹金明因与被上诉人吴明霞及原审第三人姚文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5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吴明霞以与尹金明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在原审中的起诉。尹金明、姚文哲均同意吴明霞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吴明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527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吴明霞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486元,减半收取为7743元,由吴明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486元,减半收取为7743元,由尹金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丹丹审判员  黄 更审判员  李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