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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5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津顺医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津顺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492号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六层601-613室。法定代表人:牟福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砚迪,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宝,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津顺医药有限公司。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津顺医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王馨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