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行与王绵绵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行,王绵绵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14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行。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北路*号。负责人:郑丽曼,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帅,河南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时杰,河南众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涛,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雪,系赵涛母亲。被告:王绵绵,女,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行与被告赵涛、王绵绵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绵绵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王绵绵的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行对被告王绵绵的起诉。审判员 樊梅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