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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彭文香与吴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文香,吴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22民初298号原告彭文香,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农民,住湖北省孝昌县,被告吴双平,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农民,住大悟县,原告彭文香与被告吴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世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涂晓玲、人民陪审员何善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文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双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吴双平于2015年3月25日向原告彭文香借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并出具了借据一张,双方约定2015年5月还款肆万伍仟元整,并付利息伍仟元整。约定的还款日到来后,原告彭文香向被告吴双平多次催要欠款,被告吴双平一直借故拖延至今,已经过了将近两年,分文未还,而且还失去联系。所以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5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5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彭文香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吴双平向原告彭文香借款4.5万元的事实。被告吴双平没有答辩,没有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属国家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属书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以及被告吴双平向原告彭文香借款4.5万元的事实,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通过对上述有效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本案的基本事实是:2015年3月25日,被告吴双平因承包应城二中食堂缺乏资金,向原告彭文香借款人民币4.5万元,并出具了借据一张,该借据载明:“借据协议,借款人:吴双平,今向小彭借支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时间2个月,(2015年4月-5月),利息计伍仟元整(¥5000.00元),小彭实付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还款应还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担保人:余荣刚,2015.3.25,吴双平,2015.3.25”。双方约定2015年5月还款4.5万元,并付利息5000元。该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彭文香多次催要,被告吴双平至今未还,且与原告失去联系。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5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5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彭文香只请求支付借款本金4.5万元,放弃要求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吴双平向原告彭文香借款4.5万元的事实,有被告吴双平出具的借据佐证,原告与被告吴双平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吴双平应当承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告彭文香在诉讼过程中,放弃要求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吴双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双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彭文香借款本金4.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吴双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的上诉费用,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廖世长审 判 员  涂晓玲人民陪审员  何善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元一附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