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文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48号罪犯张文兵,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1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文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4月11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455号刑事判决,以张文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4月19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54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文兵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59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文兵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兵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号房组长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共获考核积分3270分,获表扬6次。2016年11月18日缴纳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行政没收款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至2028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