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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静与上海乐深电子有限公司、叶碎丽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静,叶碎丽,上海乐深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高静,女,198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叶碎丽,女,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上海乐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黄道荣,董事长。原告高静与被告叶碎丽、上海乐深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1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叶碎丽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13,000,000元;加付700,000元;被告上海乐深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2月4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叶碎丽、上海乐深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因“迁移新址不明”而被退回。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并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上海乐深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春林路XXX号1-9幢的房产,已由本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已发函要求参与上述房产的拍卖款项;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轮候查封的房屋外,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除轮候查封的房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单文宣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