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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3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勇诈骗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17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勇,男,1981年2月7日出生于大同市矿区,汉族,大专文化,同煤集团白洞煤业有限公司工人,捕前住大同市矿区勘探街新2栋4单元2号。2016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逮捕后羁押于大同市矿区看守所。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以矿检公诉刑诉【2017】第8号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刘勇涉嫌犯诈骗罪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晋020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刘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27年11月26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勇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询银行其有存款已被我院扣划2700元。经查询车管所、证劵公司并调查房屋产权办,被执行人刘勇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中处以刘勇罚金3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周凯鑫审判员 高 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丽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