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0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琦慧与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琦慧,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0334号原告:刘琦慧,女,1959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立。刘琦慧与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琦慧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琦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琦慧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琦慧负担。审判员 程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