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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0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琦慧与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琦慧,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0334号原告:刘琦慧,女,1959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立。刘琦慧与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琦慧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琦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琦慧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琦慧负担。审判员  程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