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民申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邵定文、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七星关区燕子口镇宝黔煤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邵定文,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七星关区燕子口镇宝黔煤矿,毕节市七星关区燕子口镇云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民申6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定文,男,汉族,1957年8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七星关区燕子口镇宝黔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燕子口镇。负责人:谢乃开,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毕节市七星关区燕子口镇云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燕子口镇云台村。法定代表人:田福国,该村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邵定文因与被申请人毕节市七星关区燕子口镇云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云台村委会)、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七星关区燕子口镇宝黔煤矿(以下简称宝黔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5民终1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邵定文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宝黔煤矿强行将申请人的耕地占用进行非农建设,规避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所涉《用地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用地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被申请人逼迫申请人签订《用地协议》的目的明确,就是强行将申请人的耕地占用,在耕地上进行非农建设,并修建楼房、道路等永久性建筑物。(二)一、二审法院认为宝黔煤矿在租赁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已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而不再处理,于法无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邵定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判长 雷 勇审判员 虞 斌审判员 陈茂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