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9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伟与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9339号原告张伟,男,198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委托代理人靳焱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悦,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郑州市淮河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房益林。本院受理原告张伟诉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