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余上龙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上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45号罪犯余上龙,男,1973年6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小学文化。1999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0年4月24日作出(2000)南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上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前犯盗窃罪的刑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000元。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5日作出(2000)闽刑复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0月1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4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22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余上龙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21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余上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5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上龙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参加政治学习,成绩一般。能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2011年10月至2017年2月共获考核积分2475分,获表扬4次。2017年6月12日缴纳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上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4月11日至2026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