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史梓灏与乔卫星、乔院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梓灏,乔卫星,乔院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857号原告:史梓灏,男,201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法定代理人:史雷雷,男,1989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亲。法定代理人:胡玲瑞,女,1989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院民,男,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乔卫星,男,1992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华,女,1989年2月5日生,汉族,汉族,住址同上,系乔卫星之妻。被告:乔院星,男,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凤振,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梓灏与被告乔卫星、乔院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梓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梓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卫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