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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史梓灏与乔卫星、乔院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梓灏,乔卫星,乔院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857号原告:史梓灏,男,201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法定代理人:史雷雷,男,1989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亲。法定代理人:胡玲瑞,女,1989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院民,男,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乔卫星,男,1992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华,女,1989年2月5日生,汉族,汉族,住址同上,系乔卫星之妻。被告:乔院星,男,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凤振,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梓灏与被告乔卫星、乔院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梓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梓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卫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