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民终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崔国清、崔国臣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国清,崔国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19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国清,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艺伟,易县双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国臣,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上诉人崔国清因与被上诉人崔国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3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崔国臣主张涉案房产于1997年借住给上诉人崔国清,上诉人崔国清则主张其自1991年就在涉案房产居住至今,且双方对上诉人崔国清持有涉案宅基地本的缘由陈述不一。为慎重处理本案,重审时应审慎审查分家情况、涉案房产的建造及出资状况,以确认涉案房产权属,再据查实情况依法妥善裁断。鉴于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3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崔国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 岚代理审判员  杨占军代理审判员  庞晓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