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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香业与张正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香业,张正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401号申请执行人何香业,女,汉族,生于1974年1月24日,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张正全,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27日,住四川省兴文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2016)川1528民初29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正全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何香业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正全在四川省简阳市有房屋一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正全位于四川省简阳市雄州新城一号花园的房屋一套。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过户,不得设立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