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2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宁波金元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毛立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金元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毛立锋,王焕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2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金元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475328-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嵩江东路589号1123室。法定代表人:吴赞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毛立锋,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王焕尔,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金元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立锋、王焕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260842.68元,并负担执行费3812.6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毛立锋名下车牌号为浙B×××××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