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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二初字第4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清平、肖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清平,肖京,陈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4250号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红旗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56626934-0。法定代表人:施大龙,系该行董事长。被告:张清平,男,汉族,1971年8月1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被告:肖京,女,汉族,1974年5月2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被告:陈亮,男,汉族,1971年12月10日生,住江西省��州市大余县。案由:金融借款纠纷。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清平、肖京、陈亮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已与被告人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01元,由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迪驰审 判 员  吴 芬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