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喜惠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沣懋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喜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68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沣懋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15号。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被执行人张喜惠,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北京沣懋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喜惠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沣懋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7005号判决书于2017年0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6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