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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21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五分公司与被告王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五分公司,王萍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401号原告: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五分公司,营业场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东路街道办事处一环路南侧三道坝南路东侧。负责人:马海涛,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鑫,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萍,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回族。原告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五分公司与被告王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五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疆东方金盛实业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五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越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