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林章权与向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章权,向宝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5民初416号原告:林章权,男,194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松,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宝山,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原告林章权与被告向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章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宝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章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宝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1900元;2、判令被告向宝山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原告承包被告的水泥路面劳务工程,竣工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40000元,2014年,被告称在武冈市承包了一项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分数次借200000元给被告,2015年,被告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原告友借给被告现金40000元。被告于2015年2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300000元的欠条。2015年被告向宝山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6年1月2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5000元,2016年9月3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4000元,并在欠条中承诺在2016年10月3日还清所有欠款。自2012年至2016年9月30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431900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被告虽多次承诺偿还原告借款,但一直未履行承诺,原告特诉至法院。被告向宝山未予答辩。原告林章权围绕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和短信聊天记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与原件核对一致且与原、被告短信聊天记录相应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依法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宝山向原告借款,原告已提供借款,被告向宝山应当偿还。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因此,对原告林章权要求被告向宝山偿还借款431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宝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向宝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章权借款本金4319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78元,由被告向宝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玉英审 判 员 欧阳丽人民陪审员 肖 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傅永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