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锦石与陈长兴、戴秀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石,陈长兴,戴秀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498号原告:陈锦石,又名陈金石,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陈长兴,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戴秀珠(系被告陈长兴配偶),女,1971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陈锦石与被告陈长兴、戴秀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陈锦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锦石以双方同意先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锦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陈锦石负担。审 判 长 赵艺兴代理审判员 徐桂铭人民陪审员 陈阿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丛霖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