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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锦石与陈长兴、戴秀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石,陈长兴,戴秀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498号原告:陈锦石,又名陈金石,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陈长兴,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戴秀珠(系被告陈长兴配偶),女,1971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陈锦石与被告陈长兴、戴秀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陈锦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锦石以双方同意先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锦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陈锦石负担。审 判 长  赵艺兴代理审判员  徐桂铭人民陪审员  陈阿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丛霖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