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长春市天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天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219号原告:长春市天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北大街******号***室。法定代表人:项志国,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项治华,公司职员。被告:孙婷,女,满族,1990年2月22日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长春市天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天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春市天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松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