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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侯玲玲与陕西鑫润通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玲玲,陕西鑫润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425号申请执行人:侯玲玲,女,195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陕西鑫润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樊博文,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玲玲与被执行人陕西鑫润通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鑫润通物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樊博文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羁押。被执行人陕西鑫润通物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侯玲玲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其申请执行标的20300元全部未能受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