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迪与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迪,杜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259号原告:吴迪,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生,住淮阳县。被告:杜峰,男,汉族,1969年10月22日生,住淮阳县西城区。原告吴迪诉被告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6月21日,原告吴迪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迪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吴迪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仲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雷永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