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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迪与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迪,杜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259号原告:吴迪,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生,住淮阳县。被告:杜峰,男,汉族,1969年10月22日生,住淮阳县西城区。原告吴迪诉被告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6月21日,原告吴迪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迪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吴迪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仲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雷永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