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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时建海、邓春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建海,邓春超,罗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932号申请执行人:时建海,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舒城县桃溪财政所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邓春超,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肥西航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罗华利,女,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户籍地:舒城县,现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时建海与被执行人邓春超、罗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5月24日对被执行人邓春超、罗华利所有的座落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柏庄春暖花开小区5幢503室房产进行查封,现被执行人罗华利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柏庄春暖花开小区5幢503室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邓春超、罗华利所有的座落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柏庄春暖花开小区5幢503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倪 明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褚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