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22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国成与王凤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成,王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85号原告王国成,男,1967年4月3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王凤明,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王国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总计22816.4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5月31日在农安县万顺道口旧物市场附近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左手打伤,后原告住入农安县人民医院治疗。此案经农安县古城派出所处理,对被告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于原告的上述损失,被告拒不赔偿,故原告诉讼来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国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5.00元全额退返。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景辉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