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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玉、成秋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成秋亮,宋玉梅,邓观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成秋亮,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宋玉梅,女,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邓观杰,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观杰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90×××20中的存款700000元,冻结期为1年,自2017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