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665钱石龙与汪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石龙,汪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665号原告:钱石龙,男,1955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汪铂,男,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84225703XF,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香山路238、240号。负责人:顾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石龙与被告汪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钱石龙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汪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钱石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汪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石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元(钱石龙已预交),由钱石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