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江苏尼尔森建设有限公司、连全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尼尔森建设有限公司,连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248号申请人江苏尼尔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椏溪镇开发区6号。组织机构代码:75129090-X。法定代表人张嘉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金宝,江苏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连全明,男,生于1972年8月2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尼尔森建设有限公司与连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飞 来源: